综合北京娱乐信报、京华时报报道
两会开始后,代表委员多次呼吁尽快修改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,认为,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的漏洞造成了大量新药上市,政府的药品限价令频遇“降价死”的现象产生。据了解,这种情况年内就会有所改观,只改变剂型、给药途径或增加适应症,但疗效相同(活性成分相同)的药品,将被剥夺“新药”注册申请资格。
前天,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新修订后的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在其网站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公示,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。
修订后的新办法有望在年内出台。
实行审评集体负责制
新的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将明确构建一个技术审评、现场核查与样品抽验“三位一体”的审批监管体系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邵明立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称,新药审批将实行三制:主审责任制、责任追究制和专家公示制。
新药审批将实行主审责任制,就是审评人员集体负责制,防止个别人滥用权力;实行责任追究制,强化对违法审批行为的责任追究;实行审评审批检验人员公示制,将药品审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。
重新界定新药审批
据了解,修订版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对现行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中的新药概念,做出重新界定: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、改变给药途径或增加新适应症,将不能再作为新药管理注册审批。
在新药审批注册前,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申报新药的研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,对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、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。
提高新药审批门槛
与现行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相比,新修订的办法进行了较大调整,增加了“药品注册的基本要求”、“仿制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”等章节,去除了“药品注册的申请”、“药物的临床前研究”等内容,在新药注册审批和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,例如对审批生产的新药在五年的监测期(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批准生产的新药设立监测期,对该新药的安全性继续进行监测)内,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、改变剂型和进口,其中“改变剂型”的内容为新增加的。
部分审批交给地方
新修订的《管理办法》中,在药品注册方面首次提出,国家药监局可根据药品注册的风险程度,将部分药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或审批工作委托予符合要求的省、区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。委托的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。
国家药监局注册司司长张伟表示,将部分审批权“下放”给地方,并不是“国标转地标”,而是要合理地利用现有的药监资源。他说,现在将药品注册集中在中央,是保证审评标准的统一,但是由于集中,也造成了排队现象。因此,国家药监局考虑将一些简单的审批委托给地方处理。他举例说,如仅简单的修改工艺但与药品质量无关的申请,可以交给地方处理。
■新闻背景
“降价死”怪现象
近年来,中国新药审批、注册存在严重弊病。2004年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受理了1.9万种新药报批,而同期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的新药报批数量仅148种。
在中国药品市场上存在着“降价死”怪现象:药品降价——代理商停止进货——医院停止开方——药厂停产——“降价药”改头换面变新药重新审批后高价再上市——药品降价变成了涨价!
对于药商而言,新药意味着高额利润,因为拿到了“新药”就等于获得了单独定价的权力。在政府定价药品连续降价的背景下,药商们以惊人的速度“开拓创新”,或是在药品里添加些无用成分,或是改变药品规格,制造出一批“仿制药”,披上“新药”的外衣,再投入大量“公关费”进行申报。
对于审批部门而言,审批新药的权力实在太大且太容易变现了。美国FDA通常需要六到八年的时间才能完成对某种新药的审批全过程,而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则显得效率极高。这种“把关不严”的高效率背后,存在着大量的灰色和黑色交易。药品注册司是整个新药审批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,成为腐败的高风险区更是几乎不可避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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